何时还我“教育惩戒权”?
林日新
无论出于何种原因,老师打学生不对,应当受到惩罚,但是,仅仅因为惩戒过分就开除老师,那是教育部门的政策走偏。这是在纵恿学生违纪,剥夺教师的惩戒权,最终受损害还是教育——何时能还教师的教育惩戒权?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首先,学生可怜。如今因为家长的溺爱,社会的纵恿,学生越来越任性妄为,越来越骄横跋扈。
其次,教师可哀。近年来,“体罚和变相体罚”就像一个罩在老师头上的魔咒,令教师们大气不敢出,怒气不敢发,学生简直成了“太上皇”,特别对那些调皮捣蛋的学生:打不得、骂不得、批评不得。否则,吃不了兜着走:网上发帖(家常便饭)、上告教委(伸手便是)、纠集一般混混打老师一顿(司空见惯)。结果,搞得班风不正、学风不浓、校风不良。试想在这种处处是雷区、处处设红线的环境中,教师们除了谨小慎微,还能干什么?可教育部门偏偏又要向老师要质量———“教学质量是学校的生命线”,更是老师评优晋级重要依据。这让老师如何是好?
再次,教育可悲。为何如今教育界一出现教师惩戒过分的事情,个别教育部门就立即处罚教师——开除教职!这难道仅仅是教师的悲哀吗?殊不知,“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著名教育家马卡连科强调:“合理的惩罚制度不仅是合法的,而且也是必要的。这种合理的惩罚制度有助于形成学生的坚强的性格,能培养学生责任感,能锻炼学生的意志和人才,能培养学生抵制引诱和战胜引诱的能力……适当的惩罚,不仅是一个教育者的权利,也是一个教育者的义务”。据资料介绍:在英国、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仍然保留着鞭笞孩子的教育惩戒方式。他们主张不管教师、家长,都应该有教鞭或戒尺之类的专门惩戒孩子的工具。因为惩戒权是教师用于惩处违反学校学习生活规范的学生的权力,针对的是学生违反规范的行为,是基于教师职业地位而拥有的一种强制性权力,它来源于教师的教育权力,是维持教育教学活动正常秩序、保证教育教学活动正常开展的权力,也是教师职业权利之一。
最后,笔者在此呼吁:让教师理直气壮地、合理合法地行使自己的惩戒权吧!《教师报》2015、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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