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即将施行的这部新法里有关对网络侵权的条款如下:
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制定以前,已有不少有关网络侵权的案例出现,网络侵权主要侵犯的是知识产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此款规定将进一步规范网络环境,维护民众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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