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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群体性事件中少用“不明真相”

老包 2009-08-30 16:26 9

作者:黄冠 新华社记者

近年来,一些地方在发布有关群体性事件的信息时,爱用“不明真相人员”“不明真相群众”等词句。日前,吉林通钢集团通化钢铁股份公司发生群体性事件后,“不明真相”一词再次被反复提及。这一说法耐人寻味,值得反思。

首先,如果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是“不明真相”的群众被少数“别有用心”的人蛊惑、挑动的话,那么在事件发生之前为什么不能让群众知道“真相”?或者在事件酝酿阶段和刚露苗头之时,用公布的“真相”平息群众的疑问,把群体性事件化解在萌芽状态?说群众“不明真相”,并不等于真理站在了自己一边,反而暴露有关部门没有尽到应尽职责。

其次,指责参与群体性事件的群众“不明真相”,无异于就说老百姓没有分辨事非的能力,这与事实不符。不容否认,有些事件确是因信息不实造成一些群众盲目参与,但即便是这样的事件,一般也有其发生的深层次原因。瓮安事件最终证明当事人是因溺水死亡,但根子上却与当地侵犯群众利益的事情屡有发生,群众安全感指数很低,干部作风粗暴、工作方法简单相关。同样,通钢事件是不是也有企业在重组过程中,没有照顾到职工利益的问题?老百姓都愿意过安定的生活,在某种程度上说,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

最后,把群体性事件说成是少数人教唆“不明真相”群众引发的,还有推卸自己的责任的嫌疑。近些年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往往有地方政府工作没有做好,发生问题后处置不当的原因。中办、国办日前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明确提出,要对“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党政领导干部进行问责。借口群体性事件是少数别有用心的人挑起,可掩盖自己工作失误或试图减轻自己应负的责任。

当群体性事件发生时,轻易地称成百上千的群众为“不明真相”,是传统思维模式在作祟。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在就瓮安事件的经验教训回答记者提问时说,要打破群体性事件是“不明真相的群众在少数坏人的煽动下”发生的公式,值得人们深思。 (本文来源:新华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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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兵子驼

是啊,这种事情啊,还是让政府来定夺吧.

1914年前

退出

我明不明真相请领导定夺

2015年前

东兴广告_5532

我也不明真相

2115年前

云中客_13270

钟老师说得对,至少我是确实不明真相的,没谁告诉我真相啊。

1615年前

老包

还是钟老师明鉴,深佩服,大佩服!

1115年前

钟文晖

呵呵,大家都在这里装糊涂而又真正的是糊涂!想想,你老百姓、普通群众一名,不说你刁民你就万幸,你又有多少知情权?又要让你知道多少?你又能真正知道多少?当然始终只能是不明真相的料哦!哈哈。

1215年前

云中客_13270

我一直是不明真相的

2115年前

青松

我也真的不明真相!!!

2115年前

天天的向上

我真的不明真相

2315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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