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起法律武器,拒绝家庭暴力
湖南武冈 林日新
从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作为中国首部反家暴法,该法律明确了家庭暴力的性质和法律责任,让清官难断的“家务事”有了国法可依。新法落地为遭受家暴之苦的受害人提供了有力保护,与此同时,如何拿起法律武器维权、有关部门如何有效执行法律条款,成为人们关注焦点。(3月1日中国新闻网)
何谓家庭暴力?家庭暴力一般可分为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等。身体暴力主要表现在夫妻一方殴打另一方致死、致残、重伤的行为;夫妻间经常性的拳打脚踢、咬、扇耳光等人身伤害或者羞辱行为;妇女在孕、产期间遭配偶殴打的行为;由第三者介入对配偶的身体伤害等。精神暴力则表现为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经常性的威胁、恫吓、辱骂造成对方精神疾患的,或以伤害相威胁、以损害家具、伤害动物、打骂孩子相恫吓造成对方精神恐惧、安全受到威胁等。性暴力则表现在经常以暴力强行与配偶发生性行为,造成伤害后果的;或酗酒后以暴力强行与配偶发生性行为,或对配偶实施性虐待等行为。
为何会产生家庭暴力呢?主要是家庭成员缺少适当的交流,缺乏相互尊重,大男(女)主义作怪,性格暴躁,自制力不强;其次是自卑心理作怪;再次是猜疑性太强,常常被疑心所牵制,喜欢用暴力来缓解内心的焦虑感,这其实是一种病态的人格。近年来,我国家庭暴力案件频繁发生,而且其中不乏恶性案件,给社会造成极坏的影响。一些案件不仅表现在其本身的恶劣,令人惊心的是因家庭暴力而引发的一系列恶果:女性犯罪的高增长,青少年犯罪的高增长。家庭暴力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给家人的身心造成严重的伤害,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早已上升为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
有道是“清官难断家务事”,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的法律实施,让清官难断的“家务事”有了国法可依。该法律明确细化了家暴的种类和情形,规定了多种救济手段和途径,体现了法律的权利救济功能,意义重大。不过,我们应当清楚地认识到:家庭暴力历来具有私密性、隐蔽性的特点,而且大多数国人向来受“家丑不可外扬”观念影响下,很多受害人习惯于逆来顺受、忍气吞声、不敢声张;某些执法机关和基层组织却信守着“民不告,官不究”“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懒政……这无疑给首部反家暴法“接地气”造成了巨大的阻力。为此,政府应当加大宣传力度,让反对家庭暴力的理念深入人心,转化为人们心中真正的信仰,形成最为广泛的共识,尽快在全社会形成一种反家暴良好氛围。让施暴者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让被暴者得到应有的保护,让有暴力倾向者不再敢施暴。筑起一道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坚实屏障,彰显其应有的作用,打造和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
总之,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在保障家庭成员权益方面迈出了可喜的第一步,无疑会助推依法破解家暴难题。最后,笔者在此呼吁:请每个公民尊重家人,珍爱生命,拿起法律武器,拒绝家庭暴力!
(选刊于《春城晚报》20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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