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出台司法解释补充规定13个刑法罪名(转帖)
“两高”出台司法解释补充规定13个刑法罪名(转帖) 来源:检察日报 发表时间:2009-10-16 14:10:15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今后,公检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包括这些新罪名在内的13个罪名的确定将不再模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10月16日起施行。这一司法解释确立了13个罪名。
“两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了补充。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4个罪名进行了修改:取消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罪名,改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取消偷税罪罪名,改为逃税罪;取消逃避动植物检疫罪罪名,改为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取消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罪名,改为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新增了9个罪名,包括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等。
刑法条文 罪名
第151条第3款(《刑法修正案(七)》第1条)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取消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罪名)
第180条第4款(《刑法修正案(七)》第2条第2款):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第201条(《刑法修正案(七)》第3条) :逃税罪(取消偷税罪罪名)
第224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七)》第4条):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第253条之一第1款(《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第1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第253条之一第2款(《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第2款)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第262条之二(《刑法修正案(七)》第8条)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第285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七)》第9条第1款):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第285条第3款(《刑法修正案(七)》第9条第2款)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第337条第1款(《刑法修正案(七)》第11条):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取消逃避动植物检疫罪罪名)
第375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七)》第12条第1款)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取消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罪名)
第375条第3款(《刑法修正案(七)》第12条第2款):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
第388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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