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双木,现年38岁,家住乐洋市医院,本人因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唯恐日后死亡,所有财产归女儿,其它任何人(包括能水)不可得.
本人于1994年经人介绍认识能水,1995年与其结婚,1997年生下女儿,至今.婚后两人感情一般,够买医院家属区住房一套(买时价值3万元左右,现在价值7万元左右),够买旺角北门商铺一间(价值12万元左右,已付部份商铺款,还剩余5万元做为5年分期付款付清,商铺从1988年10月开始反租给开发商18年,平均每年8000元左右租金).由于夫妻两经济来源不丰厚,买住房和商铺的钱还欠10万元,这10万元钱全是由我向我父母/姐姐借的(没有打借条,但我会认帐的),能水的父母姐姐没有支持一分钱.故我与能水的婚后共有财产是:住房+商铺=19万元(两人的共同债务10万元).从今天以后,我和能水的钱财归个人,债务各负担一半(即5万元),由我抚养女儿.
由于本人于2007年10月赴长沙作了先天性心脏病修补手术,术后无法干体力活,加上今年天气原故,身体不适如同手术前,并遭到能水多次诅咒(咒我早死),心痛现象有所加剧,若日后我死亡,一定是能水所赐,我的所有遗产(债务)全部归女儿所得.如果女儿无力偿还债务,可由其叔叔***全权处理旺角北门商铺,处理商铺的钱除去债务剩余的归属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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