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律师在起草仲裁或诉讼文书中的错误即使可以逃过当事人的眼睛,但绝难逃过仲裁员或法官的眼睛。
2、在大多数情况下,精练比合乎法律更为重要。
3、当律师连续查阅五个以上的法条后,就会产生不厌烦的情绪,法官岂非如此。
4、现有客户是律师获得新业务的最佳源泉。
5、你实际说过什么并不重要,重要的是笔录上记载你说过什么。
6、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找最好的律师,这是对当事人的忠告。
7、律师不关心事实上发生了什么,只关心证据能证明什么。
8、律师要慎重对待签字,因为律师的签字可能比著名画家、银行行长的签字都更为重要和值钱.律师的签字必须意味着已经穷其所能,在文书的起草、审核和修改方面已实在无能可施展,能力范围所及此已为最佳。若无此感觉,就应再展卷求精。
9、不要被对方的证据吓倒。即使是铁水浇过的证据也有砂眼,这里面就是转机。
10、在法律的王国里,有个被称作“绝对”的巨神走来,人们吓得四散奔逃,有个叫“律师”的似乎什么也没有想,抄起棒子劈头盖脸就是一下,巨神气“绝”身亡,众人说律师做得“对”。
11、对案子没有进行充分的准备,这种事对律师的声誉损害最大。
12、如果律师准备不足,自己能感觉到。准备的再差些,法官能感觉到。在准备最差的时候,当事人能感觉到。真到了那种地步,饭碗就保不住了。
13、律师应当清楚,提交诉状就如同把手中的牌摊在桌上,此后他就不得不用明牌来进行战斗了。
14、关于时效的问题,律师不仅应知晓时效之长短,而且还应清楚地知道时效从何时开始计算。如果时效是在律师接手案件后超过的,那就是律师的灭顶之灾了。
15、一种诉因的时效超过并不当然意味着另一种诉因的时效超过。违约与侵权可能同案发生。从违约角度看一个案子是超过诉讼时效了,但从侵权角度看可能没有。
16、给法院的诉状、答辩状或代理词的核心功能,是说服法庭接受自己的观点,所以向法院呈递的法律文件的评优标准就必然是说服力。
17、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开庭时的法官除外。
18、律师要以平和的心态接受法官的特权,因为你是在为当事人服务,当事人不希望听到律师在庭上与法官争执的声音。
19、对律师来说,当事人的利益是首要的,但是无需把这一点在表面上表现出来,尽可能的把当事人置于幕后,由律师与法官形成直接的对话。
20、不论面对什么样令人恼火的事情,都不要用生气的腔调说话,从来未曾有过一个案子是通过发发脾气而胜诉的。
21、面对名声赫赫的对手,你可以祈祷,但不要却步,只管把对方当作你的猎物。
22、当时发生了什么、我们认为当时发生了什么、证据证明当时发生了什么,这是不同的三件事,法律只承认最后一件。
23、证据,在突破这道防线之前,律师热爱难有所作为。
24、先有腹中稿,后有谨慎言。记住,律师要利用媒体,而不是被媒体利用。现在的情况似乎正好相反。
25、你们所讨论的事情对律师来说只是来来往往的业务中的一个,但对当事人来说,这个案子可能就是其身家性命之依托,是天大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