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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提醒:网络侵犯名誉权危害性大

唐嵩 2010-07-19 09:04 4

                   善意提醒:网络侵犯名誉权危害性大
           名誉,是社会上人们对公民或者法人的品德、声誉、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均不得利用各种形式侮辱、毁损他人的名誉。
       网络是科技发展的产物,对人类社会的进步具有不可低估的推动作用。网络空间尽管是虚拟的,但通过网络的一举一动折射出来的人的行为,却是实实在在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六条第二款中规定:“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作为现代社会传播媒介的网络空间,既是人们传播信息和交流的场所,更是一个健康有序的活动空间,应当受到道德的规范和法律的制约,绝不能让其发展成为一些人为所欲为的工具。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侵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如案例张某与俞某虽然各自以虚拟的网名登录网站并参与网站的活动,但在现实生活中通过聚会,已经相互认识并且相互知道网名所对应的人,且张某的“红颜静”网名及其真实身份还被其他网友所知悉,“红颜静”不再仅仅是网络上的虚拟身份。知道对方真实身份的网友间,虽然继续以网名在网上进行交流,但此时的交流已经不局限于虚拟的网络空间,交流对象也不再是虚拟的人,而是具有了现实性、针对性。俞某通过西祠胡同网站的公开讨论版,以“大跃进”的网名数次发表针对“红颜静”即张某的言论,其间多次使用侮辱性语言贬低“红颜静”即张某的人格。俞某在主观上具有对张某的名誉进行毁损的恶意,客观地实施了侵权他人名誉权的行为,不可避免地影响了他人对张某的公正评价,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被告俞凌风侵犯了原告张某的名誉权后,张某要求其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于法有据,应当支持。关于原告张某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判令被告俞某赔偿。
        “网络言行也要承担责任。”有关法律专家认为,按照《宪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这是网民进行网上言论的根本准则。但是由于网络的特殊性,越来越多的网民过分地追求网络言论自由,很容易构成对他人的侵权。同时,相关网站也应负起监管职能,及时删除虚假信息和恶意诽谤信息。(摘抄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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坡儿—疯

评论时间:2010-7-19 10:03:21其他地区_罗汉佛:

不错的文章,就是要用这样的法律,才能打击武冈人网某些狂徒嚣张的违法行为,我们每一个正气守法的人网会员都要紧握手中的这把法律之剑,将一些隐藏在人网的败类绳之以法,以还人网的健康发展。

这几年,为什么武冈人网出现多次有人违纪发贴侵犯他人名誉权而没被起诉,而没被坐牢的,主要是受害人还不懂这个维权程序,怎样取证起诉违纪人

今天,令人欣慰看到唐嵩先生的文章,他告诉了我们维权的方法.

为严嵩文章叫好!

建议武冈人网长期开通侵权违法贴子举报箱,人网负责人

2214年前

兵子驼

这么说可以把这个侵权的人,抓起来吗,?

1914年前

兵子驼

哦,是吗,??????????????

2314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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