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再兴乃岳家军之一员猛将。究系何方人氏,乡人称新宁人(《新宁县志》称为该县盆溪里人),也称城步人。我早岁亦曾信之。若干年后,我读《宋史》、《系年要录》,始觉大谬。近见开雪君作一文,事涉新宁文史,诱发我作此文的冲动。
我作《南宋武冈军杨再兴叛乱平定之经过》一文,其实很方便,因有四库全书的电子版,输以“杨再兴”关键词,其相关材料全可调出。只要能读懂古文,排比史料,一番考稽,即可为之,所以其文也仅耗了我不足三小时。今应乡友之要求,就岳飞部属杨再兴是否为武冈军人作一辨析。
岳家军之杨再兴,《宋史》本传说得很清楚,原系曹成部下。曹成何人,乃一被金人击溃后之游勇。武冈军之杨再兴自然与他毫无干系。《宋史》本传里说杨氏于绍兴二年(1132),与岳家军一战,竟杀岳飞之弟,足见其神勇。而据《系年要录》卷五十三载绍兴二年四月,岳飞击败曹成后,楊再兴跳入山间一河中,被俘,岳飞将士想杀之。杨再兴请求不要杀他,想见岳飞,“飞留以为将”。从此,他成为岳家军一员。直至绍兴十年(1140)战死于小商桥(从谭其骧说)。
武冈军之杨再兴,其人之最早记载,始于绍兴四年(1134)十月。《系年要录》载绍兴四年十月,武冈军杨再兴作乱。宋将吴锡率兵进讨。这次没有俘获他,只是他的两个孙儿被活捉了。试想,绍兴二年四月就已经归顺岳元帅的一政府军队的军官,怎可再为害一方呢?史书里并没有记载岳家军之杨再兴擅自脱离队伍,到了新宁这个地方安营扎寨,当起了匪首。事实上,他一直在岳家军中效力,杀金人效忠国家。如果真有这么回事,以严谨著称的史家李心传,绝不会不在《建炎以来系年要录》中加以记载的。宋代史学另一名著,南宋人徐梦莘《三朝北盟会编》卷151:绍兴二年五月三日,岳飞将士将杨再兴绑至军前,岳飞说:“我和你是老乡,你是一条汉子,我不会杀你,跟着我,好好报效国家吧。”(原文:我与汝是乡人,汝好汉也。吾不杀汝,当以忠义报国家!)岳飞是相州汤阴(今属河南)人,岳既称杨氏为老乡,则杨虽不一定就是汤阴人,但至少应是汤阴附近的,再宽泛一点,起码也应是北方人。(《会编》,上海古籍社影印本)
武冈军之杨再兴于绍兴十五年与二十四年两度为逆(详拙作《平定之经过》),果真是岳元帅手下的,对于绍兴十年已死的杨再兴来说,就真的是有还魂术了,瑶民也真有办法,可起岳飞爱将于地下而复活了。
岳家军之杨再兴,史籍中并没有明确其籍贯,所以后人理解起来难免有误。还有,岳家军剿捕杨再兴的地方也易使后人产生联想。据现代宋史研究大家邓广铭先生说,岳飞是在贺州桂岭县(今广东县名,湘、桂、粵交界之地)撵上曹成的人马的。岳家军战败曹成,曹氏便向连州(广东连县)逃窜,杨再兴则跑往静江军(今桂林)。正是在桂林这个地方,杨再兴被俘。桂林地近新宁,不明就里者自然易想到其人就是武冈军的杨再兴。然而还是有人对此加以了注意的。明人徐寅就指出:武冈军之杨再兴非岳家军之杨再兴也!他撰有《同姓名录杨再兴》:
一、岳武穆(飞)部将。杨再兴屡立战功,尽复西京险要。及临颍之战,以三百骑遇敌兵十二万,击杀二千余人及万户、千户等百人。战死,获其尸,焚之,得箭鏃二升。
二、高宗绍兴二十四年武都蛮酋。杨再兴连年寇掠,前军统制李道破其众,擒送行在(行在,皇帝居所。文中的武都,当属误记,应为武冈。一、二乃笔者为行文方便所加)。
杨再兴后来被彻底击败后,押送至首都临安(杭州),其结局如何,我也极为关心。无奈,查遍四库,也不得其详。望高明教我。至于尚不敢以为然的本文结论,或许会招致新宁、城步人氏之不快,非吾之初衷也。祈望见谅!
参考文献
1、(元)脱脱《宋史》卷368《杨再兴传》,中华书局本。
2、(宋)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丛书集成初编本。
3、(宋)徐梦莘《三朝北盟会编》,上海古籍出版社影印本。
4、今人邓广铭《岳飞传》,人民出版社,1983年。
5、(明)徐寅《同姓名录》,四库全书本。
6、唐言宋《南宋武冈军杨再兴叛乱平定之经过》,见武冈人网。
附《宋史》卷368《杨再兴传》
杨再兴,賊曹成将也。绍兴二年,岳飞破成,入莫邪关。第五将韩顺夫解鞍脱甲,以所虏妇人佐酒。再兴率众直入其营,官军却,杀順夫,又杀飞弟翻。成败,再兴走跃入涧,张宪欲杀之,再兴曰:愿执我见岳公。遂受缚。飞見再兴,奇其貌,释之,曰:吾不汝杀,汝当以忠义报国。再兴拜谢。
飞屯襄陽以图中原,遣再兴至西京长水县之业阳,杀孙都统及统制满在,斩五百余人,俘将吏百人,余党奔溃。明日,再战于孙洪涧,破其众二千,复长水,得粮二万石以给軍民,尽复西京险要。又得伪齐所留马万匹,刍粟数十万,中原响应。复至蔡州,焚賊粮。
飞败金人于郾城,兀术怒,合龙虎大王、盖天大王及韩常兵逼之。飞遣子云当敌,鏖战数十合,敌不支。再兴以单骑入其军,擒兀术不获,手杀数百人而还。兀术愤甚,并力复来,頓兵十二万于临颍。再兴以三百骑遇敌于小商桥,聚与之战,杀二千余人,及万户(金军中下级军官)撒八孛堇、千户(金军中下级军官)百人。再兴战死,后获其尸,焚之,得箭鏃二升。(录自《宋史》第33册,11463-11464页,中华书局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