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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捐款”本质上是对公民私有财产的权力掠夺

李空石 2009-11-06 15:40 4
黄高远点评:被误认为抄袭的文章,实是人网网友的原创,是其他网站转用了,所以百度一下,出现很多一样的。

    
      

        在看到河北威县教师被捐款后,我的心久久不能平静。我们合法的财产,政府怎么就轻而易举的以捐款的没有而上交了,如果此风盛行,那以后说不定政府又会以各种各样的名义征收我们的财产,而这与宪法、法律规定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完全相违背的。我觉得自己有责任对政府的这种以捐款为名而实际是掠夺的行为予以揭露和谴责。昨晚11点,在写好此文后,我投给了红网和新民网。在两网采用后,新浪网、腾讯网、华龙网、华媒网、中国经济网、中国江苏网、东方网、商都网、南海网 、南方报网、山东新闻网、建德新闻网分别予以转载。我支持捐款,但我反对政府以捐款的名义进行掠夺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但愿此文对某些政府有警示作用,也愿此类被捐款事件不再发生。(附原文)

  “被捐款”本质上是对公民私有财产的权力掠夺
    继河北邢台市威县180名刚录用的中、小学教师“被捐款”后,《华西都市报》11月4日又报道一例“被捐款”事件: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东兴区为配合内江市实施“城周绿化”、“城区绿化”工程,相继出台红头文件,分别规定在岗干部职工或按职务级别、或按工资比例捐款。
      从民法意义上说:捐款是所有权人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处置自己财产的一种民事行为。捐给谁,捐多少,何时捐,怎么捐,这些完全取决于捐款者个人的意愿,而这也正体现了所有人对自己所有物的处分。物权法第三十九条对此也予以明确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然而,在河北威县和四川内江的“被捐款”事件中,我们看到的却是政府利用被捐者的困境或需要,利用自己的强势,公然掠夺公民的私有财产。在河北威县中,被捐者还未取得正式编制,能否取得合法身份要由教育局决定;四川内江中,不但被捐者的工资发放,而且职称评定、职务升迁,均由政府掌握。由于被捐者受制于政府,因而捐的对象,捐的金额,甚至捐的期限,政府都已明确规定,被捐者根本无法选择。不仅如此,政府还利用自己所掌握的权力和拥有的资源,明确了相应的强制措施。威县虽然没有出台红头文件,但知情人士透露: “每人交五万块钱,然后就立马入正式编制,不交的就开除,就不能再教书了。”四川内江市市中区政府出台红头文件,强硬规定:请各单位务必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落实此项工作,对未完成捐款任务的单位,差额部分由区财政局扣减相关单位的预算。东兴区更直接从被捐者工资卡上扣除。“被捐款”事件说明,在某些政府看来,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只不过是政府手中的橡皮泥,可以任意揉捏。只要政府需要,就随时可以捐款的名义,使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变为政府的财产。
    近年来,国家一直在加大对私有合法财产的保护力度。2004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即《宪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2007年3月1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又通过了《物权法》,该法第四条规定: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六十六条更进一步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劳动法》第五十条也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遗憾的是,尽管国家一直在加大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力度,但一些基层政府,为了缓解自己财政的不足,不顾《宪法》和《物权法》的明确规定,以“捐款”的名义随意剥夺公民合法的私人财产。如此捐款,尽管表面上披上了捐款的外衣,但实质上是政府无视宪法、法律,既想掠夺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又想给这种违法行为披上合法的外衣,是政府利用手中的权力赤裸裸的掠夺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
如果此风盛行,各地仿而效之,那么以后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随时都有被政府以各种美丽的理由捐出的危险,如此不但与国家一直致力于保护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努力背道而驰,政府的公信力也会随之下降,建设法治政府也会成为一句空话,社会更无法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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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姜远林

好文章,顶!!!!!!!!1

915年前

兵子驼

被 捐款好啊,来吧,。。。。。。。。。。。。。。。。。。。。

1115年前

股往金来

这是政府关心我们,怕我们冷,给了我们很多被!!!!!

915年前

家乡人_17228

政府办事,我放心。真的有很多被。。。。。。

815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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