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天前,河北的李启铭(江湖人称李衙内)酒后在校园内飙车,将两名女生撞飞,致一死一重伤。在被拦下后,他口出狂言,“看把我(的)车(给)刮的!你知道我爸是谁吗?我爸是李刚(保定市公安局北市区分局主管刑侦的副局长)!”这位官二代的蛮横与狂傲,无礼与无理震惊了网络。事后,河北省保定市公安局发布了关于本案的信息: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的李启铭已于17日晚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警方新闻发言人表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谁,只要触犯法律,将严格依法予以惩处。”话虽如此,可是在中国目前的社会及法制环境下,司法机关能否对此案公正审判,而不受其他如权力因素的影响,使犯罪者得到应有的惩罚,尚是个疑问。今天媒体爆料,车祸案的目击者“集体沉默”,更加印证了这一质疑。
公众舆论似乎都一致认为,李启铭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也有个别媒体评论说此案是涉嫌“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是个需要辨别的法律问题。根据刑法,所谓交通肇事,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主观上要求为“过失”。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如故意驾车冲撞行人,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主观上要求为“故意”,即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实践上多为间接故意,即明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这并不要求要造成严重的后果,而只要有足以产生严重的危害社会的后果就构成此罪的即遂。他们对犯罪主体的要求是基本一致的,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李启铭显然符合此主体要求。根据媒体的描述,李启铭 似乎很符合交通肇事罪的各基本犯罪构成。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在公共交通的管理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犯罪的,不以交通肇事罪论处,而以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定罪处罚(重大责任事故,过失致人死亡罪等)。而学校、封闭的住宅小区显然不是属于公共交通范围。问题出来了,既然学校不属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围之内,此事究竟该如何定罪处罚呢?因为如果以其他罪名定罪处罚,李启铭所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是不一样的。如以交通肇事罪进行处罚(关于李启铭责任认定问题,根据相关解释,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根据其犯罪后逃逸的情节,可判处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但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法定最高刑可达死刑。李启铭酒醉后在校园内驾驶小车高速行驶,具有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特征,且造成了两名女生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关键在于他本人主观上是否对此危害结果所持的是否是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这个需要司法机关根据相关事实作出断定。若罪名成立,因其造成了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他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处罚。假若此案不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话(根据媒体披露的相关事实,此案如不成立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李启铭案亦符合此罪的各犯罪构成要件),根据刑法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将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相关解释,“以上”或“以下”包括本数)。综合以上,不管司法机关对此案如何定罪处罚,其最低刑期应不低于三年。如果低于此刑期,此案的司法公正问题将值得考究。
“官二代撞人案”发生后,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网友纷纷在各大论坛贴吧对肇事者进行了严重声讨,也有网友以“我的爸爸是李刚”造句进行调侃。同时引发了大家对此“官二代”目视法纪现象的思考和探讨,究竟是“权大于法”还是“法大于权”,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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