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人们在一些婚恋问题上受到困扰,如婚前性行为、“婚外恋”以及离婚问题等等,有时会因为一些本能的需求而招至家庭破裂,严重的还会“身败名裂”。这就涉及到一个性与爱的问题,性是普遍存在的,而爱则是维系婚姻的根本力量。
性是人的基本生理需求。从青春发育期开始,人们就有了性欲,这种欲望和吃饭一样,需要不断得到满足,如果“饿”得太久了,情绪就会过度紧张,最终就会出问题的。在社会人群中,各种人物千姿百态,各具特色,每个人都有展示自身丽质的机会,而这种展示往往能激发多个异性的性欲;同样地,一个人也可能受到多个异性的激发而产生性欲,因此,性满足的对象通常都不是单一的。一个人可以有多个性伙伴,这并不需要太多的前提条件,唯一的准则就是:是否存在性欲。
婚姻则是一种精神上的需求。人们在事业和生活中需要一个伴侣,一个互相支持、互相依靠、共同面对事业和生活中喜与忧的伴侣,其中最值得相伴的人便是婚姻的对象。这种互相信赖往往因异性之间的爱慕而引发,并在此后的进一步交往中得到巩固和发展,因此人们常常误以为婚姻是专为性而建立的。其实,婚姻双方的目的是共同建造一个互助互益的、让双方都感到安逸和放松的“安乐窝”,以使自已在社会竞争中紧张的情绪得到足够的松驰--这就是“家”。社会竞争不可避免,因此婚姻的支持就会长期存在,这是一对互补的关系,唯有如此,社会大众才能长久保持稳定情绪而理智地开展各种活动。此外,人们往往通过婚姻来传宗接代,因此又常常误以为婚姻就是为了生孩子。的确,生养孩子往往能给家庭带来许多乐趣,这对精神健康具有独到的帮助,但这也是属于“安乐窝”的一部分,孩子也是“安乐窝”的建设者、维护者之一,只不过习惯上说的婚姻并未将孩子包括进去而已。如果说家庭对生孩子有什么责任的话,那就是人类延续的需要了--这并不一定要以婚姻为前提的,我们现行的计划生育工作也只是为了对人口数量做个宏观控制,以免使人口的增长超过自然资源的供应,避免由此而引发的社会动荡以及人口数量的巨大波动。
可见,性与婚姻并没有必然的联系,有性不一定就会有婚姻;而对婚姻来说,性也只不过是对婚姻关系的巩固而已。性是人们的娱乐方式之一,而家则是人们的精神港湾,是人们长期参与社会竞争的最基本的根据地。性与婚姻都能缓解人们的紧张情绪,但其中任何一方都不能完全取代另一方,所以只有两者兼顾,才能使人们的情绪真正健康起来,才能使社会发展真正有序地进行下去。
另外还想谈谈离婚问题。
离婚是因为双方发觉难以互相支持、难以互相依靠,难以共同面对事业和生活中的喜与忧,从而难以共同维系婚姻关系引起。然而,现在的离婚案中有相当大的部分都是因为性生活的不协调而引起,这是一个必须重视的现象。其实,一个人有“外遇”是正常的,“外遇”通常只是由性欲引起,这并不影响婚姻中互相信赖的关系,有“外遇”的人通常不会主动提出离婚,只要婚姻中另一方注意调节生活情趣,丈夫(妻子)自然又会陶醉于家庭的温馨中的;但如果不考虑对方的情绪而一味地指责对方,则会把事情弄遭,把对方推向离婚的边缘。
除此之外,对于那些确因感情破裂引起的离婚,应通过一个过渡阶段加以辨别,例如:当双方准备离婚时,应先试离婚--分居一段时间,互不进入对方的生活,半年或一年后,如果双方都没有挂念对方,则说明确实是感情基础完结,离婚是明智之举;如果,双方都重新思恋对方,则说明无须离婚,应尽快团聚;如果是一方挂念而另一方不挂念,多半也难以维持婚姻,离婚也难以避免。
至于财产分割问题,原来的规定是双方共同拥有,那是在一个男女还不够平等的环境下制定的,当时的习惯通常是男主外女主内,财产大多由男方控制,为了使女方不至于落到一无所有的地步,人们才会提出此项法规。不过,现在的社会中男女关系已趋于平等,男女双方都有自已的事业,因此他(她)们应当拥有自主的财产权,就算是结了婚,这种平等关系仍然存在,因此财产自主权也仍然存在,只不过,由于双方的互相信赖,通常都会把钱放在一起用,这也正是离婚时财产分割的难点所在,对此,我们应本着以下三原则进行裁决:1、所有财产物归原主;2、因家庭事务影响了工作收入的一方应得到对方的补偿;3、对于难以分清的部分则由双方协商或由法院裁决,实在难以判断的干脆按原来的规定一人一半,虽说此法比较“老土”,但也能免使双方继续争吵而进一步伤害感情--好聚好散也不失为一种体面之举嘛。
所以说,当我们准备结婚时,应当考虑双方是否有爱存在,这种爱是否足以使双方互相信赖而共同生活。如果发觉双方只是有性存在,而爱意不足,那就该慎重考虑了;如果确实有爱,而且足以互相信赖,那就抓紧时间,赶快结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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