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长沙4月7日电(记者谭剑)4月7日下午,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吴艺珍受贿一案进行了二审公开宣判,吴艺珍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一审部分判决被撤销。
原城步苗族自治县县委书记、全国人大代表吴艺珍因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于2009年3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依法逮捕。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作出一审判决,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两罪并罚决定对吴艺珍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追缴其违法所得人民币121万元上缴国库。
吴艺珍不服提出上诉,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之后,于3月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决定定期判决。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认为,吴艺珍利用担任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代理县长、县长及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21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中,吴艺珍收受邵某人民币37万元,滥用职权为邵某所在的房地产公司谋利,造成国家重大损失,其受贿犯罪为他人谋利的行为同时又构成滥用职权罪,依法应以处罚较重的受贿罪从重处罚。原审以吴艺珍犯滥用职权罪并与受贿罪并罚判决不当,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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