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若不学法,就只有永远受奴役、被剥夺的份!
举个实例来探讨一下这个严重错误的税收扣减工资所得的问题吧!
某人2014年6月的工资(直接佣金)收入5715.75元,养老金个人应交费189.74元,个人所得税金扣除了548.66元(???),实发薪金4977.35元。
此单位的财务算法之严重错误在哪呢?明显是没有将直接佣金工资收入额减除3500元,就来 乘以了税率再减去速算扣除数从而得到548.66这个大概数。[见(5715.75-189.74)*20%-555=550.20]或[可能是大数算法:(5710-190)*20%-555=549(548.66)]
TMD ,反正让人搞不完全的清白。
从下表的说明栏,可以清楚地看到“含税级距指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所以,上面的个人所得税扣除缴税额548.66元是错误的,它多扣了这个某人的钱!那么,它到底多扣了他多少钱呢?
按正规算法,列出算式是这样的: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四金)-3500=5715.75-189.74-3500=2026.01元。
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速算扣除数=2026.01*10%-105=97.60元
所以说,它TNND,可恼呀!多扣了548.66-97.6=451.06元!
其实,某人只要缴税97.60元呀。
这件事情,决不会就此罢休的!
某人决定收集同事们的证据,向这家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严正交涉,要求对此问题马上予以纠正,补回大家应得部分钱款。不行的话,就直接起诉到人民法院去。
附:征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原来是2000,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再次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草案维持一审时“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2000元提高至3500元”的规定,同时将个人所得税第1级税率由5%修改为3%。使用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速算扣除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四金)-3500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四金-缴税
扣除标准:2008年3月份起,个税按2000元/月的起征标准算。(从2011年9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调整为3500元/月)
表2-1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级数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说明
1 不超过1500元的 不超过1455元的 3 0 1、本表含税级距指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超过1455元至4,155元的部分 10 105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超过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 20 555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超过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 25 1,00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超过27,255元至41,255元的部分 30 2,755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超过31,375元至45,375元的部分 35 5,505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超过57,505的部分 45 13,505
就个人所得税而言,免征额是3500元。个人所得税率表是以3500元为基点计算的 (注:2011年9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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