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武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修订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4年1月29日发布的武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武政函〔2024〕3号),部分内容已不适应新形势要求,2024年12月19日起草单位武冈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党组研究决定予以部分修订。需向全市广大市民公开征求意见或建议,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2025年1月27日前,通过来访、来信、来电、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向武冈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提出宝贵意见。
联系人:武冈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周股长 ?
联系方式:07394234359 ??????13874246060
地址:武冈市玉龙路127号 ???邮箱:422400
邮箱:171234045@qq.com
《武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2024年1月29日发布的武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武政函〔2024〕3号),部分内容已不适应新形势要求。2024年12月19日起草单位武冈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党组研究决定予以修订。需向全市广大市民公开征求修订意见或建议。
武冈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12月27日
以下是
武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修订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进一步保护生态环境,提升城区空气质量,消除火灾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市人民政府决定,在武冈市城区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发布之日起,禁止在城区禁炮区范围内任何时间、任何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燃放区域(以下简称禁炮区):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以下简称禁炮区):兴隆路五里牌桥洞—南二环线—银林木业公司—湘商产业园—塘富路—恒丰东路—湘居学苑—中化石油—武冈东大桥—碧桂园—新东路—乾道大院—东升北路—思源实验学校—山水颐城—机场路口—菁乡米业—新建材城—龙田路—新东西路—汽贸城—中鑫公园里—武冈大道西—亿丰国际商贸城—富田中学—云山大桥桥北—武威路加油站—原造纸厂—枯脚大塘(以上区域所包围的城市建成区,具体详情见禁炮区地图)。
三、市禁炮区范围内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市直机关、省邵驻武各单位、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社区、村(居)委会和个人应自觉遵守禁炮规定。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燃放,并依法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五、对在禁炮区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实行公开曝光。
六、对禁炮区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任何公民均有权制止和举报。对用取证方式(拍照、摄像等)投诉的首位举报人,在举报查实后,每次按20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对举报人予以保密)。投诉举报电话为:19330972127。
七、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且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或者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武冈市人民政府
2024年 12月27日
附件2: 《武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修改对照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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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 | 修订前 |
| 修订后 |
标题 | 武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
| 标题不变 |
前言 |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进一步保护生态环境,提升城区空气质量,消除火灾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市人民政府决定,在武冈市城区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 前言 | 内容不变。 |
一 | 自发布之日起,禁止在城区禁炮区范围内任何时间、任何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 一 | 内容不变。 |
二 |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以下简称禁炮区):兴隆路五里牌桥洞—南二环线—银林木业公司—湘商产业园—塘富路—恒丰东路—湘居学苑—中化石油—武冈东大桥—碧桂园—新东路—乾道大院—东升北路—思源实验学校—山水颐城—机场路口—菁乡米业—新建材城—龙田路—新东西路—汽贸城—中鑫公园里—武冈大道西—亿丰国际商贸城—富田中学—马家桥加油站—云山大桥桥北—武威路加油站—原造纸厂—枯脚大塘 | 二 | 内容不变。 |
三 | 市禁炮区范围内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市直机关、省邵驻武各单位、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社区、村(居)委会和个人应自觉遵守禁炮规定。 | 三 | 内容不变。 |
四 | 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燃放,并依法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 四 | 内容不变。 |
五 | 单位或单位干部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及单位干部的直系亲属),在城市禁炮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除按规定对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外,还将按照禁炮工作考核办法对单位进行扣分和经济处罚。 | 五 | 予以删除 |
六 | 禁炮区范围内村(居)民燃放烟花爆竹的,除按规定对个人进行处罚外,还将由其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对相关社区、村(居)委会进行考核扣分和经济处罚。 | 六 | 予以删除 |
七 | 对在禁炮区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实行公开曝光。 | 七 | 内容不变。 |
八 | 对禁炮区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任何公民均有权制止和举报,对用取证方式(拍照、摄像等)投诉的首位举报人,在举报查实后,按每次20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对举报人予以保密)。投诉举报电话:19330972127 | 八 | 内容不变。 |
九 | 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且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或者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贵任。 | 九 | 内容不变。 |
十 |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十 | 内容不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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