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宅基地既然作为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且具备社会保障的福利性质,那么必然将对使用权人的身份具有严格要求以及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流动进行限制。但是对于一些特殊情况,非本村村民满足条件也可以依法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具体如下:
(1)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
(2)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3)非农业户口居民(含户口迁出、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和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4)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也就是说,在政府安置、继承、户口迁出、事实占有等特殊情形下,经过人民政府的确权登记,非本村村民也可以合法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在审查非本村村民获得的宅基地合法性时,应当调查查阅其土地权属登记信息、土地使用权证书进行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