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 论 意 见 书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书记员:
武冈市退休教师代表诉武冈市教科局推卸主管单位责任,行政的不行为一案,在武冈市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通过举证、质证以及法庭辩论等程序,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集中在如下几个方面:
1、武冈市教科局是不是退休教师的主管单位;
2、武冈市老教师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否属于武冈市科学技术协会(简称市科协);
3、武冈市老教师协会和武冈市科协的宗旨和性质是否相同或相似;
4、被答辩人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等四个方面。
首先,武冈市教科局是否是退休教师的业务主管单位,我们认为:武冈市教科局是武冈市退休教师的业务主管单位,这是个不争的事实。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业务教育法》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教育局是武冈市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市的教育教学工作。负责全市教师的职务评聘,教师的业务培训和指导以及教师的工作调动和升迁等。可见,教师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教科局,教师退休后,除工资关系由人社局发放外,其余的业务档案则全在教科局保管,而不在科协,科协也从来没有接管过教师的业务,教师的大病治疗都可以通过教科局来获得救助。每到年关,教科局都要派员到各乡送慰问金,慰问老同志。尽管面不宽,则可以说明教科局是退休教师的主管单位,另外教科局的龙会主的职责中有一条是负责管理全市退休教师,可见教科局一直在行使主管退休教师责任的义务。而不像被告所说教科局不是退休教师的业务主管单位,答辩人说辞是在推脱责任,其真实目的还是阻止老教师成立自己的协会组织。
其次,答辩人辩称“武冈市老教师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武冈市科学技术协会(简称市科协)。在这里,答辩人犯了一个逻辑错误,市科协是一个社会团体,它只对协会的成员进行管理,退休教师不是科协会员,市科协怎么就变成了退休教师的业务主管单位,答辩人认为教师属科技工作者,科技工作者属于科协管理,那么照答辩人的逻辑,武冈市的医生、水电工程师、兽牧水产局的科技人员的主管单位都应归市科协主管。然而,卫生局、水利局、电力等局他们没有推脱自己的主管责任,唯教育局却在推脱责任,这是在激怒我们教师,是一种极不负责任的态度和行为,它会从根本上激发退休教师与党和政府的矛盾,损坏我们党和政府的形象,伤了老教师们的心,与党的“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背道而驰。
老教师的协会和市科协的性质和业务范围完成相同,没必要成立老教师协会。事实上市科协和老教师协会大相径庭,从协会宗旨到业务范围,可谓风马牛不相及。先说宗旨,老协的宗旨是团结全体退休教师开展各种健康有益的活动,为武冈的教育建言献策,发挥余热。同时代表市委、政府承担起关爱退休教师的义务。而科协的宗旨是反映科技工作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党和政府制订政策提供科学依据和咨询服务。从业务范围上讲,科协是自愿参加的少数中高级积极分子,武冈市教育分会总共才80多人,而老协的对象是全体退休教师,老协的主要宗旨是服务关爱退休教师中的老弱病残这一特殊群体。所以无论从服务宗旨到业务范围,老协与科协可谓大相径庭,而不是像答辩人所说的“完全吻合”。
至于程序问题:原告方完全按照法庭程序,在接到答复意见书后及时提出信访复议,在信访局调解不成的情况下,被答辩人一怒之下将教科局告上法庭,现答辩人认为原告程序不合法。事实上对于信访的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状,原告认为只有法院是个说理的地方,所以选择将教科局告上法庭。可见,被答辩人在程序上是合法的。
综上所述,答辩人的答辩没有半点法律依据,而是凭自己主观臆断,其目的是想推卸责任,阻止老教师协会的成立,违背了全体退休教师的意愿,是一种违背党的服务宗旨的行为,损害了我们党在群众中的威信,给社会的和谐造成了不安定的因素,是典型的行政不作为,恳请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撤销武冈市教科局做出的意见复查书,承担起退休教师主管单位的责任,我们将不胜感谢。
此致
武冈市人民法院
被答辩人:刘爱国 粟正伟
2017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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