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父母责究刑事责任不合法理《遵义时评》(第12期)■ 林日新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背后往往存在监管缺失、教养不当、关爱缺乏、保护不力等共性问题。据21世纪教育研究院发布的一份教育蓝皮书显示:“家庭教育不当”“不良交友”“法制观念淡薄”“学校教育的缺陷”等是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主要原因,其中家庭因素所占比例最高。 现 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 :不满14周岁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鉴于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愈来愈严重,而我国的法律对少年犯罪呈“疲软”之态,因此,有关人士建议对未成年人犯罪背后的“疏忽父母”追究刑事责任,以促使其加强对子女的教育。这从“常情”看来,确实有一定的道理——“养不教父之过”。况且,国人在处理熊孩子犯事时,明智的家长往往会遵行一个不成文的规则“当堂教子”的:孩子不讲礼貌,家长会教育自己的孩子;孩子损坏别人东西,家长会照价赔偿;孩子打伤别人,家长会负责出医疗费用;孩子偷窃东西,家长会命令孩子物归原主。 不过,当未成年人犯罪,国人则应当遵守 “法理”来处理。我国刑法规定了“罪责自负原则”,意思就是谁犯了罪,谁就自己承担刑事责任,刑罚只及于犯罪分子本人,不能连坐或牵连他人。按“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要想对未成年人犯罪背后的“疏忽父母”追究刑事责任,则是行不通的。当然,如果有证据能证明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包庇、纵容的,则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也可以在民事责任上,父母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我国民法规定,如果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造成了国家、社会、他人的经济财产损失,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另外,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并不等于没有任何后果,更不等于放任不管。目前法律规定的诸如责令其父母管教、训诫、送入工读学校、收容教养、矫治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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