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冈市民办学校违反规定招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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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 类型 | 违法 行为 | 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裁量基准 |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行为 |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六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 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一条 民办学校在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 情节轻微,违反规定招生人数较少,且没有违法所得,未造成危害后果 | 处警告 |
情节较轻,违反规定招生人数较少,且有违法所得,造成较小的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 | 超计划招生人数在招生计划10%以内,处警告,退还所收费用。 超计划招生人数在招生计划10%-30%以内,处警告,退还所收费用,处违法所得0.5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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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违反规定招生人数较多,且有违法所得,造成较重的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 | 超计划招生人数在招生计划30%-60%以内,处警告,退还所收费用,处违法所得0.5-1倍罚款。 超计划招生人数在招生计划60-100%以内,处警告,退还所收费用,处违法所得1-2倍罚款。 超计划招生人数在招生计划100%以上,处警告,退还所收费用,处违法所得2-3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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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违反规定招生人数较多,有违法所得,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 | 超计划招生人数在招生计划100%以上,造成恶劣影响,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停止相关招生资格1-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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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特别严重,违反规定招生人数较多,有违法所得,且多次发生,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和恶劣影响。 | 超计划招生人数在招生计划100%以上,且多次发生,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和恶劣影响,吊销办学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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