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是兴业之本、强国之基,事关民生福祉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近年来,湖南三级法院积极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审理涉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不断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危害食品安全等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2024年9月是第47个全国“质量月”,为推进2024年湖南省“质量月”活动,进一步强化产品质量司法保护工作,推动质量社会共治,湖南高院发布六起涉产品质量纠纷典型案例,引导全民重质量、守规则、讲诚信,维护公平公正市场秩序,促进质量强省建设。武冈法院一案例入选涉产品质量纠纷典型案例。
2011年4月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2011年第4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从日本进口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管的公告》,载明:自即日起,禁止从日本福岛县、琦玉县等12个都县进口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2022年,张某在某商务公司经营的京东网络店铺中,购买了四盒日本 gilco 糖果,共付款986.2元。收货后,张某发现该商品原产地为日本琦玉县,认为所购买的商品属于国家明令禁止进口、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起诉要求某商务公司退还货款986.2元,并支付赔偿金9862元。
武冈市人民法院认为,张某从某商务公司的京东店铺购买进口商品,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案涉食品产自日本琦玉县,属于明令禁止进口的食品,既不符合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标准,也不符合我国对进口食品的安全标准。某商务公司亦未提供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证据。遂判决,某商务公司退还张某货款986.2元,并按照货款的十倍向张某支付赔偿款9862元。
民以食为天,保障食品安全是民生工程的重点工作之一。进口食品安全标准的特殊性在于不仅要符合原产国有关食品安全的相应要求,还应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才可进口销售。作为在电商平台上销售食品的商户,须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诚信经营。对于国家明令禁止进口的食品,应当坚决做到不予进口、销售。本案裁判通过办好关乎群众切身利益的“关键小事”,彰显保护消费者权益法治精神,对规范电商行业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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