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级林业厅为何“敢”违反中央政策
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09年7月1日,颁发的《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为何得不到省级政府的如期执行,文件条文规定,为何省级政府还敢违反.
从新闻联播里面得知,中央下发了《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从以往的征收税20%减少到10%. 但是当我来到市林业局查问此事时,林业局的负责人却是回答得到2010年元月份才能执行,这又是为何? 带着这些问题,我来到网上查询,在中国政府网上查到了《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发布时间,以及里面的详细规定,也打电话到国家林业局得到了肯定,政策确实已经下发.让我感到吃惊的是;在《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里面第三条规定:
(第三条育林基金按照最高不超过林木产品销售收入的10%计征,具体征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虑林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核定。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将育林基金征收标准确定为零。) 带着这些问题我打电话到国家林业局,林业局的同志说让我打电话问省级林业厅,随后给了我一个湖南省林业厅李处长的办公电话.让我敢到更吃惊的是,李处长的回答却是: 暂时不能执行,说是往年都是征收20%的税,突然减少10%税,地方财政部门不能给予采取相应的措施,得到年底才能执行.但是《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规定,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育林基金的单位及责任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进行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能多征,缓征,可是湖南省林业厅以及李处长的回答,为何截然与中央规定的不同,甚至违反了[《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 ,省级政府为何迟迟不推出中央明文规定的政策,那他们又是怎样根据《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向国家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上报的了? 举例说:推迟一个月,湖南省两个月的时间里的育林基金又是多少? [按照以往的的 一米木材 是700元 但是应该上缴 20%的税,那就是140元,而湖南省两个月的时间里的育林基金征收又是多少 ? 但是减少10%来计算,又是多少,那些做生意的,他们又得省多少钱,700元能省140元]
以这个数目计算出来一个省一个月所征收的数目具体是多少? 不为人知.为何有关部门,没有落实政策的下发?
希望有关部门能关注此问题!在此请允许我代表所有牵扯到育林基金的人士谢谢你们,谢谢你们为老百姓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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