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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口:关于在县城区及特定区域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

洞口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01-06 11:03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降低环境噪声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在县城区及特定区域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且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

二、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范围包括文昌街道、雪峰街道、花古街道、高铁站片区和工业园区。

三、除上述第二条规定外,全县下列特定区域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党政机关、幼儿园、学校、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三)加油、加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输气、输油管线、输(变)电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等设施安全保护区;

(四)风景名胜区、公园、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五)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的公共活动场所;

(六)殡仪馆和公墓陵园;

(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四、除上述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外的其他区域,倡导村(居)两委通过制定和完善村规民约等严格控制烟花爆竹的燃放。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参与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一律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纪处理。

五、各街道、社区和村要牵头组织好辖区内烟花爆竹的禁放工作,严格落实各项禁放措施。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非法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及时予以依法查处,并根据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有关工作的宣传和监管。依法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下列行为予以处罚:

(一)个人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或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以上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全县人民群众要自觉遵守本通知相关规定,积极劝导、制止或举报有关违法行为。

举报热线:0739-7230218(县城管执法局)

洞口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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