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隆回县人民法院横板桥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案件。
2023年12月刘某某与胡某某经媒人介绍相识,后按农村习俗给付胡某某礼金32 000元,并为其购买三金等,双方随即同居生活。2024年订婚时刘某某又给付彩礼168 000元,可后来在相处过程中,双方时常因琐事发生争吵,甚至一度闹到派出所。从此,胡某某将刘某某电话、微信拉黑,刘某某联系不上胡某某,找其父母沟通退还彩礼事宜未果,遂诉至本院。
在审理过程中,法官认真仔细听取当事人的诉求,了解到双方均不愿意登记结婚的真实意向后,对恋爱期间一方为促进感情,而在节日、生日等特殊纪念日赠与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如“520”、“1314”特殊意义的款项支出)及双方日常合理消费支出等费用予以剔除,并结合双方同居时长,从而合理确定返还彩礼数额。最终在法官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胡某某返还彩礼钱151 000元。
法官寄语:彩礼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在男女双方订婚或结婚时,由男方给付女方或女方家人一定数额的货币或实物,作为婚约或婚姻成立标识,具有明显的目的性,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双方结婚登记的目的无法实现时,赠与条件未成立的,接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但返还彩礼的金额需考虑到女方情感付出及共同生活对女方的社会评价影响等因素。本案调解成功,较好地平衡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婚念观,最终做到案结、事了、人和。文稿:邓 湘 来源:隆回县人民法院
法官寄语:彩礼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在男女双方订婚或结婚时,由男方给付女方或女方家人一定数额的货币或实物,作为婚约或婚姻成立标识,具有明显的目的性,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双方结婚登记的目的无法实现时,赠与条件未成立的,接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但返还彩礼的金额需考虑到女方情感付出及共同生活对女方的社会评价影响等因素。本案调解成功,较好地平衡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婚念观,最终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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