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热心交通的网友给小编发了一组图片吐槽说,不知道是不是巧合前两天在武冈转了一圈,发现那种达不到上户标准的四轮电动车(俗称老人车)在武冈大街横行,随处可见。驾驶这种无牌车辆的人估计大部分也无驾驶证,普遍存在交通法律意识淡薄,随意逆行、闯红灯,随意停车,随意调头,积小成多已成马路“杀手”。
小编记得前两年,好像交警部门开展过专项整治行动,感觉现在又有“抬头”迹象。这种小厂生产的“三无”电动汽车,受到了越来越多的老年人青睐,由于驾驶人没有经过专业培训,缺乏交通安全意识,且大部分没有驾驶证,对交通规则尚不了解,有的驾驶人甚至连红绿灯、交通标志标线都不明白,很容易发生交通事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电动汽车应与机动车同等对待,驾驶人须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并购买交强险,才能上路行驶。
俗话说,“匹夫无罪,怀璧其罪。”到了老年人代步车这里,便恰恰相反,车并没有过,错的是人。由于市场总是先于制度而行,虽然工商总局称老年代步车属于“机动车”,但是却并没有相应的措施规范上路。没有框架的限制,老年人代步车就像挣脱了缰绳的野马一样,肆无忌惮。
关于老年代步车每个城市都有争议。有人认为不能因噎废食,既然电动车受到老年人的喜爱,这种时间价值的获得感自然需要被保护起来,因为这既是市场的选择,也确实给老年人的生活带来了活力。随着人口老龄化逐渐被提上日程,有关老年人的生活,自然需要更加丰富多彩。老年人代步车从本质上来说,只是一种代步工具,大到汽车、小到滑板车都能上路,凭什么要拒绝老年人代步车上路呢。
但是,既然工商总局认定老年代步车属于“机动车”,对于驾驶“老年代步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
对于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老年代步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一项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第二款规定:“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诚然,破解电动车自身的安全隐患,需要购车者、销售厂家与研发监管部门的共同发力。生命诚可贵,一部分老年代步车不仅质量堪忧,而且由于自行改装,车本身并不符合上道路行驶标准,存在安全隐患,小编建言还是不要驾驶上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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