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9日,新宁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在义乌铁路派出所的协助下,成功抓获涉嫌信用卡诈骗的网上逃犯毛某斌(男,47岁,武冈市人),并将其从浙江省义乌市押解回新宁。
2017年1月某商业银行新宁支行报警称毛某斌涉嫌恶意透支。新宁县公安局经侦大队经审核认定毛某斌的行为已构成恶意透支,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行为,决定对毛某斌立案侦查,并将其列为网上逃犯。
经查,犯罪嫌疑人毛某斌2014年2月在某商业银行新宁支行办理一张授信额度为20万元的金穗贷记卡(白金信用卡)。从2015年7月开始,毛某斌多次消费和取现透支,至2016年11月毛某斌共透支本息金额25万余元。
新宁支行采取电话、信函、当面约谈等方式多次进行催收,毛某斌拒不归还,其所透支的本息金额至其被抓获仍旧分文未还。
目前,犯罪嫌疑人毛某斌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已被新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铰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四条规定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构成恶意透支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即达到信用卡恶意透支的立案追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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