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ATM机里有别人遗忘的银行卡,千万别见财起意。10月27日,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男子刘某在ATM机取钱时,看到机器里有卡,试着从卡中取出了12000元,并占为己有。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2015年5月26日上午8时许,曾某在邵阳市双清区高崇山某银行ATM机上取款后,忘记拔卡,就走出了银行。紧接着,刘某来到该ATM机上取款,发现自己的卡插不上去,同时取款机屏幕上显示可以取钱,刘某便试着输入取款金额“2000”,机器竟吐出了钞票。刘某又分4次,将卡里的10000元取出,带着钱离开了银行。
卡主曾某收到银行卡金额变动短信后,报警求助。民警通过视频分析、走访调查等手段,大致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刘某。6月2日,民警传唤刘某的父亲到派出所接受讯问。刘某父亲立即电话通知刘某来到公安机关。刘某主动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将12000元全部退还给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刘某接到其父亲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刘某积极退赃,当庭自愿认罪、悔罪,可从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通讯员 贺力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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