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偷鸡时被鸡场主发现,为了逃跑,竟用砖头及木棒砸伤鸡场主。近日,由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被告人梁某、廖某二人因涉嫌抢劫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2014年4月17日,被告人廖某及梁某、孙某(另案处理)三人在新邵县酿溪镇栗山菜场相遇,后梁某提取去盗窃,二人表示同意。三人便来到白泥田村王某的养鸡场,见养鸡场无人,三人商量由孙某放哨,廖某与梁某去偷鸡。孙某见鸡场门口停放的摩托车未拔起动钥匙,便偷车先走。王某听到摩托车发动的声音后赶到养鸡场,正好碰见提着蛇皮袋偷鸡的廖某,便抓住廖某衣服不放,廖某便喊躲在一处的梁某出来帮忙,后廖某、梁某二人用砖头及木棒将王某的头部打伤,逃离现场。
庭上,二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后悔自己什么也没偷着,结果还构成了抢劫犯罪,代价实在太大。
检察官提醒:我国《刑法》规定,在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的,由盗窃转化为抢劫犯罪,二被告人是偷鸡不成蚀“徒刑”,得不偿失。